台灣綠水畫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綠水畫會」,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學術性團體,並以膠彩藝術創作、研究、交流、發展、服務、推廣、教育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結合全國愛好膠彩畫人士推展膠彩創作、研究及聯誼。
二、協助政府辦理美術文化展演活動,提昇美術文化水準。
三、奠定膠彩畫本土特色,促進國際交流,提昇膠彩畫地位。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定宗旨、任務,主要為文化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會員資格:

本會會員分為兩種資格如下:
一、本會會員須設籍本國,年滿二十歲,從事膠彩創作表現優良,其資格另訂新會員入會辦法。
二、本會另設贊助會員,凡設籍在本國以外地區,從事膠彩畫創作優良者,可申請加入為贊助會員。
三、經會員推薦填具入會申請書提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得准其入會。

第八條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如下:

一、權利:
(一)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二) 會員享有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權。
(三) 會員享有本會舉辦之一切福利權。
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二、義務:
(一) 會員有參加聯展之義務。
(二) 會員有出席參加會員大會之義務。
(三) 會員有接受理、監事會分配工作之義務。
(四) 會員有敦品勵行,發揚會譽之義務。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一、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
二、連續2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三、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四、喪失會員資格者得重新辦理入會申請。

第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與職員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訂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9人(含常務理事3人)、監事3人(含常務監事1人),由會員選舉 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產生候補理事2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一、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二、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入會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3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1人為理事長。得置副理事長1人,其選任方式與理事長同。

一、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或由另一常務理事代理。
二、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本會得設評議委員,就資深會員中聘任,其資格任期另訂之,另由理事會聘請。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一、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二、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3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3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及社會人士捐款。 (會員因展演作品被收藏,得捐出售價之10%為義務捐款充實基金)。
五、政府機構補助。
六、委託收益。
七、基金及其孳息。
八、會員作品義賣展收入。
九、其它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供理、 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 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
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104年5月3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 年 月 日台( )內社字第 號函准予備查。

註:本條載明通過章程之會員大會、日期、屆次及內政部核備之日期、文號。